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指出,依醫療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或診所接受二年以上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才會符合資格。過去,由於未辦理中醫醫院評鑑,在中醫師訓練部分,所有中醫醫院、診所及綜合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衛生署均指定為訓練醫院、診所;由於大多數中醫師選擇於診所接受訓練,礙於師資與設備,無法落實訓練目的,影響中醫醫療機構的健全發展。
因此,為發揮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督導功能,培育具有全人醫療能力之中醫師,促進中醫醫療機構健全發展,提供民眾完整中醫醫療服務,衛生署將於 103 年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要求未來欲擔任負責醫師者,必須在衛生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之中醫部門或經衛生署指定之中醫醫院接受二年醫師訓練,始得充任。
中醫藥委員會表示,由於我國中醫師養成背景不同,取得中醫師資格後若缺乏完整臨床教學訓練制度,長期下來恐會影響中醫整體服務品質與國際競爭力。因此,如何建立並健全中醫師臨床訓練制度,實為刻不容緩的課題;期望透過推動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及住院醫師訓練計畫,逐步建立中醫醫事人員培訓制度,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優活健康網 – 2012 年 10 月 3 日 下午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