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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2

非責任醫院 中市救護車擬付費

為解決病患指定救護車到指定醫院的爭議,台中市消防局將研議自治條例明定,若非緊急傷病患,須自付新台幣 1600 元費用。

台中市 119 救護車載運患者時,常因患者指定前往的醫院非緊急救護的「就近責任醫院」,救護人員拒送而屢遭批評。

草案中明定,東勢、和平地區患者,責任醫院由東勢農民醫院擴大至衛生署立豐原醫院;「太平、大里及霧峰」等區擴大責任醫院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署立台中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另外,要求送往事故發生地同一行政區的其他急救責任醫院,也不收取費用。

草案規定,收取費用時救護人員會當場開立繳款單,載明繳費金額、方式及期限。逾期未繳者,消防局會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者則移送強制執行。消防局也可以依規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傷病患的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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