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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4

牙周病治療 屬健保給付項目

健保局重申,健保牙周病治療於健保開辦時,即有相關給付,其給付內容包括牙結石清除(洗牙)、牙周病緊急處置、牙周敷料、齒齦下刮除、牙周骨膜翻開術、牙齦切除等治療項目。

牙周雷射治療、牙周組織引導再生術、牙齦自體移植、結締組織移植、牙面色素去除等,因考量健保財務負擔及其療效不確定性,尚無健保給付。

自 99 年起健保為提升醫療品質,推動「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如保險對象全口有 16 顆(含)以上牙齒牙周發炎,且有 6(含)顆牙齒以上牙周囊袋深度 ≧ 5 mm 者,健保提供牙周詳細檢查、衛教保健、全口齒齦下刮除治療及治療狀況追蹤檢查等更周全之牙周照護服務,完整療程長達半年,每人每年可接受計畫服務 1 次。除健保支付 1 萬點外,院所實際可再申報診察費、藥費、藥事服務費及 X 光檢查費用,健保給付應已相當充足。

牙周抗生素凝膠、牙周炎凝膠等新藥及因美容目的而施行之牙周美容、牙周去敏感治療目前尚未納入健保給付。

前述牙周病治療如符合給付規定之適應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提供醫療服務,並應開給醫療費用收據,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立名目囑保險對象自費,則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8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

優活健康網 – 2013 年 3 月 24 日 下午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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