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給付
申請職業傷病相關給付時,請注意被保險人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
-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急診或住院者。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需門診或住院者。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傷病後,於退保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持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以及住院 30 天內膳食費用減半的優惠。
傷病給付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期間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住院之第 4 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門診或住院治療,期間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
-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給付,按被保險人遭受事故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50 %,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 6 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 1 年者,最高可增加給付 6 個月,前後合計共為 1 年。
- 職業傷害及職業病給付,按被保險人遭受事故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準,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發給,第3個月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 2 年為限。
失能給付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普通疾病、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治療後症狀固定,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請領失能給付。
- 依據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將勞工失能之程度分成 15 等級,最低為第 15 級,發給 30 日;最高為第 1 級,發給 1,200 日。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失能者,按普通事故給付日數增加給付50 %,即最低為 45 日,最高為 1,800 日。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其他各項補助
勞工朋友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不論是否參加勞保,均可依本法規定申請下列補助:
- 職業疾病、身體障害、職業訓練等生活津貼
- 器具、看護補助
- 失能(須符合1-10等級)及死亡補助
參加勞保之勞工可另申請下列補助:
-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 續保保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