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依照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50200274號令、法務部法令字第0950805367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第2條 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應設法醫部門。 非醫學院附設醫院之教學醫院得設法醫部門。 第3條 前條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以下簡稱法醫部門)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法醫鑑定。 二、法醫師法第九條所定檢驗或解剖屍體。 三、法醫諮詢。 四、法醫教學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為提供前項服務,得排定時間,直接受理民眾申請。 我的電話是098230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