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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罕病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略以:「…本法所稱罕見疾病藥物,…其主要適應症用於預防、診斷、治療罕見疾病者。」「… 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主要適用於罕見疾病病人營養之供應者」。又依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得依該辦法申請補助。 綜上,爰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籌設置「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及緊急需用藥物物流中心」,以協助各診療醫院及病人取得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及緊急需用之罕見疾病適用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