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介紹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差異
過去20年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許多民眾較了解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簽署。而於民國108年《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為避免對於此兩法混淆或誤解,以下簡單說明幾項差異:
不同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理論基礎 |
1.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 2.病人或近親屬簽同意書 |
1.具完全行為能力人,且年滿20歲成年人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可簽預立醫療決定(AD) 2.以病人為核心,保障其知情、選擇與決定權 3.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
簽署文件 |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預立醫療決定書」 |
適用對象 |
末期病人 |
五大臨床條件: 1末期病人 2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 3永久植物人 4極重度失智 5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 |
醫療處置 |
1.心肺復甦術 2.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 |
1.維持生命治療: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特定疾病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抗生素等 2.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