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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罕見疾病 | 遺傳暨罕見疾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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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罕見疾病


台灣對於罕病的認定:

      我國所稱罕見疾病,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規定係指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以下或因情況特殊,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衛生福利部111年10月18日衛授國字第1110462832號訂定「罕見疾病審議認定原則」,由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討論並予以審議認定:
(一)罕見性:以疾病之盛行率萬分之一以下。
(二)疾病嚴重度:罹病時間長且嚴重威脅病人生命,倘未獲妥善治療及照顧,最嚴重將造成病人失能或致死。
(三)診斷、治療之困難性。
(四)遺傳因素與疾病之關聯性。
(五)遺傳諮詢有利於疾病防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認定為罕見疾病:
      1、人為外在因素所造成之疾病或傷害,如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等。
      2、後天因素所引起之疾病或傷害,如傳染性疾病、後天免疫性疾病及其所引起之相關疾病等。
      3、癌症及其所引起之相關疾病等。
(七)其他特殊情形。

公告罕見疾病名單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96&pid=1065

申請列入罕見疾病流程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96&pid=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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